辽师首页 | 加入收藏
治安管理
消防管理
交通管理
案例精选
户籍管理
综合治理
报警        110
火警        119
医疗救助      120
公寓城报警    82159715
黄河路校区报警  82158236
西山湖校区报警  85827110
> 治安防范专栏
辽宁师范大学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为确保校内公共场所的安全,创造文明、有序、守法的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属公共场所是指学校管辖内的餐饮、娱乐、活动、服务场所,如食堂、礼堂、俱乐部、机房、图书馆、体育场、浴池等。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内开商业摊点和进行带有经营性质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三条 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取得校内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健全手续后须经保卫处进行治安、消防验收,符合条件后方可开业。
第四条 凡在校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守法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坚持服务于师生员工和教学科研的原则,杜绝一切不文明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 凡在校内多媒体教室、机房及电子图书阅览室使用电脑的师生,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法规;学校俱乐部和礼堂,严禁播放不健康的影视片;活动室不得进行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第六条 爱护公共场所的设施,体育场、馆严禁进行非体育活动,不得在体育场内驾驶车辆;体育场、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第七条 经营性公共场所要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工商法规,为学生提供优质、价廉的服务,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或腐烂变质食物坑害师生;凭借书证、工作证进入图书馆,不得抢占座位。
第八条 凡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追究,学校保卫处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www.288-365.com
2016年11月11日
 

返回列表辽宁师范大学校园管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安全网 辽宁警网 大连市公安局
版权所有:辽宁师范大学 保卫处 辽ICP备05001365号 技术支持:新图闻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