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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管理
辽宁师范大学校园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交通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校人员、外来人员及校内外车辆,必须遵守本条例,各单位必须经常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本条例,在校园内必须服从校保卫处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校保卫处执勤人员有权依据校有关规定批评、劝阻和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和行人必须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第四条:机动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机动车辆有牌照行驶,并保证齐全清晰,牌照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
       2、外来车辆未经门卫执勤人员批准,禁止驶入校园内。
       3、10吨以上货车,禁止在校内柏油路面上行驶。
       4、一切载货车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要求,不准超长、宽、高、重行驶。
       5、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准超过10公里/时;拖拉机、翻斗车、“手扶”车不准超过8公里/时;在行人密集路段、下陡坡和冰、雪、雨、雾天气不准超过5公里/时。
       6、一切车辆一律按校园标志的路标和标线行驶,实行右侧通行。
       7、校内禁止无证驾车,禁止在校园内练车。
       8、校内试车,应按校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路线、时间进行。
       9、在我校长期施工的单位的自备机动车,须在入校三日内到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在驾驶车时攀谈、吸烟、饮食、打电话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相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拖拉机、手扶、翻斗车不准载人。
第六条:机动车停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暂停:车辆只准在不影响校内交通的路段靠右侧暂短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妨碍交通时必须迅速驶离。校部门前禁止停车。
       2、停放:必须将车停放在指定地点或停车位,驾驶员离开车辆时,须拉紧手闸,关闭电路,锁好门窗。
第七条: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禁止鸣喇叭和超重、超速行驶。
第八条:凡在校园内夜间行驶的车辆禁止使用远光灯。
第九条:骑自行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骑自行车者必须携带车证,无牌照车辆不准行驶。
       2、自行车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乱停、乱放以影响交通秩序。
       3、严禁骑“飞车”,在人员稠密路段、交叉路口一律慢行,陡坡路段要推行,校内行车速度不准超过10公里/时。
       4、不准骑铃、闸、锁失效的车辆。
       5、严禁酒后、带病骑车。
       6、严禁骑车带人。
       7、自行车不准反道逆行和两人以上并肩行驶,骑车过校大门时,下车推行。
第十条:行人要在步行方砖道内行走,在柏油路上应靠边行走,注意避让车辆。
第十一条:不准在马路上踢球、玩耍、打闹以及从事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以至发生事故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根据违章、事故情况,可酌情上报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校保卫处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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