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证《辽宁师范大学校园交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规范校园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反《辽宁师范大学校园交通违章处罚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处罚种类及行政措施:
1、警告;
2、罚款;
3、扣押有效证件,不适宜做驾驶员的报请市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
扣留车辆;
4、3、4项规定的处罚,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与其它项并罚。违章罚款一律由违章者本人承担,单位不得报销。
第四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章的,分别裁决合并处罚,违章涉及两人以上的分别处罚或处罚直接责任者。
第五条:违章者当时不服处罚的,对驾驶人员可暂扣押有效证件。无证件的暂扣押车辆(被扣押车辆者每天交保管费)。
第六条:在道路上抛物、玩耍、踢球等妨碍交通的,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
第七条:强行截车、扒车或跳车者,处20元至50元罚款。
第八条:校南北院通行,凡行人不走人行过街天桥者,处10元至50元罚款。
第九条:凡在校外违章,交通管理部门转来“违章通知书”者处10元至100元罚款处理,并定期公布。
第十条:非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
1、骑无牌号车辆或不携带车证的;
2、自行车、三轮车在人行道上骑行或在禁止骑行的陡坡路段不下车推行的;
3、骑自行车扶肩并行的;
4、骑自行车载人和骑三轮车违反载人规定的;
5、骑自行车追逐竞驶,曲折钻空抢行的;
6、骑自行车、三轮车、双手脱把、持物或攀扶其它车辆的;
7、拖带车辆或被拖带的;
8、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妨碍交通的;
9、有其它违反《辽宁师范大学校园交通管理条例》行为的。
第十一条:机动车(含轻骑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罚30元至200元罚款:
1、违反灯光、喇叭使用规定的;
2、车容不整洁,不按指定部位安装号牌的;
3、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安全考核证的;
4、不按规定调头或倒车的;
5、路口、窄路、弯路抢行的;
6、不按规定速度行驶或无故降速影响后车通行的;
7、不按限重规定行驶的;
8、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30元至200元罚款:
1、违反交通标志规定的;
2、违反拖车、挂车规定的;
3、违反停车规定的;
4、违反货车载人、载货规定的;
5、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谈话、打电话的;
6、驾驶灯光、喇叭、雨刮器失效车辆的;
7、汽制动车辆熄火滑行的;
8、牌证不全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驾驶员或直接责任者1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有效证件:
1、驾驶制动、转向不良车辆的;
2、故意别车、酒后驾驶车辆的;
3、违反试车、超车、让车规定的;
4、所驾驶车辆被盗负有责任的;
5、车辆不按期检验,驾驶员未按期参加审验的。
第十四条:轻骑、摩托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500元至1000元以下罚款:
1、醉酒后驾驶车辆的;
2、无驾驶证或将车交给无驾驶证人驾驶的;
3、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车辆的;
4、驾驶制动、转向机件失灵车辆的;
5、挪用牌、证行驶的;
6、怂恿他人违章造成一定后果的,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直接责任者2000元以下罚款,经罚款不改的,加重处罚,没收其占路物资:
1、未经批准在道路上堆物作业妨碍交通的;
2、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摆摊点,妨碍交通的;
3、投掷、遗弃物体,妨碍交通的。
第十六条:不按规定挖掘道路、乱建、砍伐行道树木影响交通或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的,处直接责任者50元至200元罚款,经处罚不改的,勒令停止违章作业,取消施工资格。
第十七条:损毁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或交通设施的令其照价赔偿损失,并处直接责任者1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因违章占用、挖掘道路造成事故的,给直接责任者2000元以下罚款,并酌情索取事故赔偿费。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校保卫处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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